2026年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市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有关要求,按照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安排,为加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问题排查力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由综合监管机构牵头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联合资建、住更、交通、水务、园林、文旅、城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合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实施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加大问题发现力度,纵深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抽查范围及比例
(一)抽查范围: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已完成全部交易程序且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文物保护工程、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农业农村工程等。
(二)抽查比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同期交易项目的5%,交通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及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抽查比例为不低于同期交易项目的10%;为加大农业农村工程的整治力度,该项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上述各类交易项目同期交易数少于10个的,全量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招标人方面
1.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非招标形式;以拆分金额、拆分内容、分阶段实施、化整为零等方式肢解项目规避招标。
2.擅自将经审批、核准的公开招标变成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以及将经审批、核准的邀请招标变成直接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
3.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为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设定的资格条件过高或过低,与招标项目规模不相适应,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有关信息等方式虚假招标。
4.有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设置注册地、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投标人在本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在本地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险;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区域的奖项,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或颁发的证书,以及参股投资等有利于本地经营主体或其他特定经营者中标的要求、条件。
5.违法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或违法限定经营主体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等。
6.干扰或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评标、干预评标结果,以及不依法确定中标人、擅自中止招标、终止招标等方式干预招标。
(二)投标人方面
1.中标率异常低的“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的“串标合伙人”,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等;无正当理由无故放弃中标,约定轮流中标、抱团陪标、共同抬高报价达成价格同盟或者约定分割市场等串通投标行为。
2.伪造资质证书、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人员信息、隐瞒不良记录、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虚假报价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资格。
3.向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行贿、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举报、利用关系干预评标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4.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人员挂靠等行为。
(三)评标专家方面
1.评标专家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不回避,以及擅离职守,拒绝履职,不服从现场管理等。
2.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等不公正评标行为。
3.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充当掮客、相互请托,收受财物、超标准索取或接受酬劳等不廉洁履职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方面
1.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4.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6.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7.向评标专家行贿;
8.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四、组织和保障
(一)组织实施。联合抽查由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组织实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在满足检查人数需要的基础上,聘请一定数量的咨询专家参加检查,以提高检查质量和发现问题的概率。联合抽查工作6月份组织实施,对抽查发现的问题11月底以前完成依法处置工作。
(二)抽查形式。联合抽查方式主要通过“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系统进行。根据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安排,市投资促进局与市水务局就市级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线上联合抽查。
(三)有关保障。综合监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明确具体执法人员参与联合抽查检查活动;市(区)交易中心准备能够上外网的开(评)标室,配备一定数量的电脑和打印设备,为联合抽查检查提供场地和设施设备保障;同时将被检查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数据电文进行处理,以便于检查。
五、问题处理
(一)加强联合会商。联合抽查结束后,综合监管机构和行政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召开分析会商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对抽查发现的问题逐个进行分析研判。经初步定性后,由综合监管机构交项目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强化多方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对联合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报送同级攻坚行动协作机制办公室;发现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要及时将案件(案件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三)落实公示要求。联合抽查结果由综合监管机构统一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同步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抽查发现问题录入武汉市行政执法云平台;参加联合抽查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由本单位监管的抽查项目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武汉市投资促进局
2026年5月21日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2846号